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考评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化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24]111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场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施工场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施工场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举后进行考评
“省安全文明施工场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提倡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第六条 “省安全文明施工场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
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施工场地和优良施工场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施工场地”同等荣誉
第七条 “省安全文明施工场地"考评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考评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情况、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
每年考评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示范施工场地 150 个,优良施工场地 400 个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八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场地”的范围:(一)示范施工场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 1500 万元以上;(二)优良施工场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