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 10 万元,马某预付定金 2 万元,违约金根据合同总额的 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 1000 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估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问: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假如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参考答案: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62 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问题.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酬劳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酬劳。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2. 甲以每瓶 20 元的价格从乙批发市场购进了丙奶制品公司生产的老年用补钙奶粉 50 瓶,准备部分自用,部分在自己的小店中以每瓶 25 元的市价出售。甲先食用了一瓶后产生不良反应,经送医院治疗,病情才逐渐好转,花去医药费 3500 元,甲住院一周,支付护工酬劳200 元。事后经医疗行政管理机关查证,甲购买的奶粉为不符合标准的劣质奶粉。请根据合同法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甲遭遇的情形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责任竞合,为什么? (2)如甲状告乙,乙能否以奶粉是丙生产的,而躲避其责任,为什么? (3)甲在要求乙赔偿损失时,能否主张对购买奶粉的费用双倍赔偿,为什么? (4)本案中哪些属于积极损失(或称直接损失)? (5)本案中哪些是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间接损失)?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