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
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苦恼和负担
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结合我所开展业务实际,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几个问题提出如下看法,与各位共同沟通
一、工程履约保证金含义、特点 1、履约保证金的含义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
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2、履约保证金特点
第一,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假如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且并不以交纳履约保证金为限
假如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假如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
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