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工程在建过程中分别核算 在建造合同准则之前,工程结算和收入的核算是依据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这样核算,工程结算的确认进度和收入确认的进度是同步的。 在建造合同准则之后,将原来的“工程结算收入”科目一分为二:“工程结算"和“主营业务收入"。将应收账款与已经发生的工程结算相对应,营业收入根据形象进度进行确认。自此,工程结算的确认进度和收入确认的进度完全割裂开来。二、“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不一定相等 “工程结算"科目的设置,是核算应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应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数据上有互相对比的关系,但自始至终没有结转的关系。 实务中,大家思维定势的认为“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应相等.是否是这样呢? 在现行的会计法规中,《讲解 2024》中的建造合同第三节对分包工程工作量有这样的表述:“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这个规定说明了,“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中包含了分包工作量。 在“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商品代销”的销售模式下,受托代销单位以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比照这样的收入核算的思路,我们应该这样认为:对于自行管理完成的分包工作量,总包单位应该将完成的分包工作量作为自己的收入确认;对于以收取管理费方式完成的分包工作量,总包单位只能以收取的管理费确认收入。虽然没有将分包工程工作量必须确认为或不确认为总包单位营业收入的规定,但是,分包工作量对于总包单位来说,不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中“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的条件,即分包工作量形成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导致总包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对于总包单位来说,分包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