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一)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承担
(二)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采纳相同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比较
(三)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均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评标采纳 {综合评价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评标法
本办法中规定了所有必须评价的项目及相关评价标准
根据本办法设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任何人在复制、使用过程中均不得对原件修改
(五)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推举的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
每位专家独立评标,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
(六)按本办法评标,排名位于前名的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依此推举的中标侯选人
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法关规组织定标
二、评标内容与评标程序 (七)评标的内容 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评审和比较
(八)评标程序及规定 1
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如下: 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有效投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完成评标报告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 {推选或招标人指定 } 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2)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确定有效投标
(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中第 29 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4)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在澄清、修正计算错误的基础上进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人书面质询,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5)评标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