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作者:穆 鹏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明确,结算价款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可操作性相对较好.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但在合同管理和配套的政策方面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方面急需法律规范。本文旨在就工程实施阶段与工程投标报价时,对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做法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科学分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风险,借鉴国际惯例做法,特别是 FIDIC 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合理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制订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建设各方当事人参考使用。工程价款主要取决于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 . 投标时,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清单项目单价的高低势必与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范围以及工程量的大小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数量不准的情况下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处理原则。第一,工程结算价款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 因为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 人应承担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的责任 . 第二,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清单项目单价不予调整的工程量变化的幅度范围(不宜过大),以使投标人能够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在报价时能够将有关风险费用考虑进去.第三,当工期较长时,合同中应约定各生产要素如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办法。这种做法首先符合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其次,业主也不会得到投标人因风险难以评估或风险过大而提高风险准备金的高报价,对维护业主利益是有好处的;另外由于风险分配相对合理,也会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有利于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近几年在这个方面做得很好,每年的结算指导文件都明确说明人工日单价的调整办法(也许是感觉市场人工费突飞猛涨的原因吧),但是大庆地区对省文件是不支持的(因为我被审计的好多大大小小的项目从未给调整过人工费,审计单位的借口是,要想调整人工日单价,必须有发改委的书面通知,但是我也未看到市政府相关的文件。承包商看来是弱势啊。)下面分别就由于工程量变化过大、新增清单未列项目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