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一、总 则 1
1 本规定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防洪、燃气、热力、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
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分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
本《规定》前期工作中只包括工程可行性讨论
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讨论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简单工程参照本规定可适当简化
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4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法律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5 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深度编制设计文件
二、设计文件编制一般规定 2
1 可行性讨论 2
1 工程可行性讨论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书为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讨论、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的讨论和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比较,提出推举建设方案
2 可行性讨论的工作成果是提出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准后的可行性讨论报告是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3 某些项目的可行性讨论,经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可简化为可行性方案设计(简称方案设计)
4 可行性讨论报告应满足设计招标及业主向主管部门送审的要求
2 初步设计 2
1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进行编制,要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确定拆迁、征地范围和数量,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