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法律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广西区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业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质许可制度】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条件参照《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条件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执行
第五条【协会要求】消防协会及其下辖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法律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进展
消防协会及其下辖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分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不得通过划片经营、价格联盟、分配项目等手段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第六条【质量管理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