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员聘用合同 甲方:凯里市聚美地带服装店 乙方:甲乙双方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下,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1 年
自 2024 年 5 月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止,试用期 1 个月
二、工作内容(录用条件)1、甲方根据经营工作的需要,聘用乙方在店员岗位工作
2、乙方经商场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乙方上岗前须交纳 2000 元押金(或从工资中扣除),合同期满后,可退回押金
在合同期间,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4、甲方安排乙方实行小时工作制
具体工作时间以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为准
5、月销售额不能低于人民币 2 万元(不含 2 万元)
四、劳动酬劳:1、甲方保证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2、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底金和提成
3、底金 1000 元/月+就餐费 240 元,合计:1240 元
提成按销售金额 2%计
五、劳动纪律和条件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卫生规定的营业场所
2、乙方无故请假、缺勤或迟到、早退,按月底金当月应出勤天数进行考核
3、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场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卫生规程和安全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4、乙方违反甲方和商场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5、乙方每月有 2 天休息日,时间由本人自定,但需提前告知甲方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⑴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 乙方违反甲方和商场各项规章制度(含不按规定时间到岗上下班或不假外出),经说服无效的
⑶ 乙方如在中途违约,扣除当月底金及提成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⑴ 甲方拖欠发工资 1 月以上
⑵ 乙方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
六、经济补偿:在合同期内,假如一方单独私自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