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法律规范GB/T50311—2000第 1 章总则 第 2 章 术语和符号 2
1 术语 2
2 符号 第 3 章 系统设计 第 4 章 系统指标 第 5 章 工作区 第 6 章 配线子系统 第 7 章 干线子系统 第 8 章 设备间 第 9 章 管理 第 10 章 建筑群子系统 第 11 章 电气防护、接地及防火 第 12 章 安装工艺要求 12
1 一般规定 12
2 设备间 12
3 交接间 12
4 电缆 12
5 工作区 第 13 章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第 1 章 总 则第 1
1 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高速进展和改革开放的社会需求,配合现代化城市建设和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方向进展,搞好建筑与建筑群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
3 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建筑与建筑群相应的规划之中
4 条 综合布线系统应与大楼办公自动化(OA)、通信自动化(CA)、楼宇自动化(BA)等系统统筹规划,根据各种信息的传输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
5 条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要求,进行综合布线系统设施和管线的设计
工程设计必须保证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6 条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
未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7 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 2 章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第 2
1 条 建筑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