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P9地处 A 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 B 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
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 B 市的某施工单位
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
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
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
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
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 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
《民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常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常常不在现场的情况
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
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假如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
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