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房地产类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讨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高千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讨论内容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既有合同解除的一般属性,也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别属性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多有争议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是否支持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解除合同后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本文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和法律界同仁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 合同解除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作了相应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别的一类有名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解除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下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探讨其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并对若干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一、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协议解除是和单方解除相对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应无异议
(二)约定解除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约定解除一般来讲,是指合同中事先约定或签订合同后另订合同条款,该条款称为解约条款,约定当事人在出现某些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 44 条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对法定解除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