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第二条合伙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第三条条本所开办资金万元,合伙人出资为:万元;万元;万元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2
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3
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4
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5
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6
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
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2
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3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4
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
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六)修改合伙协议; (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
经 2 名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