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24〕7 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以下简称计价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的通知》(京建市〔2024〕24 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法律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关于调整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24〕6 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法律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法律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纳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