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疾病科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一、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与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纳入我县医疗救治体系。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传染病分诊点,其设置应相对独立,建筑布局合理,标识清楚,工作流程明确,适用标准预防。 (二)严格遵循隔离预防基本原则和技术法律规范,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感染性病科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工作流程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 (三)、提高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防控能力和诊疗水平。根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制定预检处和感染性疾病科门诊、临床各科门诊、病房接诊医师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对来诊的病人必须进行传染病预检程序。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仔细执行临床技术操作法律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四)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肠道等特定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五)接到卫生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或者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六)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颖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实行必要的消毒措施。 (七)对呼吸道/特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实行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根据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同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实行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八)我院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上级医院诊治,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用后及时消毒. (九)感染性疾病门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肝病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 2、各区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手卫生设施,安装非手触式水龙头。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执行手卫生管理,必要时戴手套; 3、安排专人负责做好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