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省 xx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质量管理,保证业务质量,规避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法律规范》、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严格执行 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法律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执业人员必须按法律规范要求的估价原则、估价方法、估价程序和报告书内容及格式进行估价操作.第三条接收估价业务时,首先应与委托方洽谈。洽谈时除明确委估基本事项外,应了解委托方评估的意图,有无高估或低估的要求,原因何在.应向委托方宣传独立、客观、公正和合法原则,对于以下情况,应拒绝接收委托:1、估价目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2、要求高估或低估以达到某些不正当目的,经解释委托方仍坚持的;3、权益证件不齐备或权属关系不明确、有争议的。第四条在洽谈业务基础上,确认可以接收的业务,应及时与委托方签《房地产估价协议书》,并由委托方出具《房地产估价委托书》和《房地产估价委托方承诺函》.估价收费原则上应按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低于此标准须经总经理同意。第五条合同签订后,由洽谈人将合同交办公室登记存档.并由所在评估部部门经理提出项目组名单,报总经理批准,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按本所《房地产操作规程》,拟定评估方案,填写《估价方案和作业计划表》,经该评估部部门经理签字后按此执行,并交办公室存档.第七条估价方法和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是确保估价质量的前提.估价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估价目的、不同的物业用途、掌握资料的情况,选择恰当的估价方法,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科学可行的估价技术路线。第八条项目组进入现场查勘调查时,应持本所《执业人员守则》及回执,接受委托方对其职业道德的监督。返回时应由委托方在回执上填写意见并签章。第九条实地查勘、搜集资料和市场调查应按本所《房地产价格评估规程》的要求进行。作好原始记录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表》、《建筑物成新率评定表》.第十条有条件选择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法为主要估价方法.估价人员应搜集大量准确的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要求每名估价师每月向所里提供至少 5 个交易实例,所里在条件成熟时应设专职信息员,逐步建立和充实信息库。第十一条采纳市场比较法估价的,应选择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可比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