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租赁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层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三条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租赁房屋用途:
第六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房屋交付时的附属设施和附属财产等清单请查看附页
第七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乙方已向甲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1、结清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2、完整退还房屋及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和附属财产等(正常损耗除外);3、租赁房屋退还时为清洁可租赁状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1、没有结清各项费用;2、租赁房屋内附属设施或财产被人为损坏;3、租赁期未满
第八条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阻碍安全并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