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加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