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
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 12 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2 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每 2 年进行一次调整,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同时上报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6、因特别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
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
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7、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 5 例次,假如超过 5 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8、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