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流程图(一)申报阶段排污者必须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 3 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 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经济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 3 日前或变化后 3 日内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二)审核阶段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的核定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排污费1、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公告
3、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监察机构确定、复核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在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