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安 市 征 收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房 屋拆 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基本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1 —因成片开发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可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建设、农业、林业、公安、司法、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并取得— 2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构。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在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及拆迁争议裁决过程中,以农村私人建房的申请户,并以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件记载的户主代表该户作为被拆迁人。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第二章 拆 迁 管 理第七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市规划主管部— 3 —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土地管理部门应立即将拆迁用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30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