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 90 天以上(含 90 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 90 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相当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