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计工程移沟通程,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该工作法律规范。一、责任分工支队成立以分管副支队长为组长,科研所、秩序科、指挥中心、设施大队、城区路面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小组。为保证初验、复检工作连续性,原则上支队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全过程参加,定岗定责,并实施 AB 岗制度,确保项目首问负责制落实,各执勤大队不得擅自参加辖区新改建道路验收移交工作。支队科研所作为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根据支队领导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验收移交工作。科研所具体负责验收资料的收集、审核及智能交通系统设备验收,提出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验收细化指标等;设施大队具体负责提出交通标志标牌类验收细化指标,交通标志标牌类设施验收资料复核,交通标志标牌类设施验收;指挥中心负责查看监控系统、特勤信号控制系统等指挥中心所需接入集成平台的运行效果;秩序科负责审查非现场执法类设备图片处罚技术法律规范性;辖区大队结合一线交管需求,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验收意见。各单位分别根据工作分工开展移交验收工作。二、适用范围需移交交警支队验收的大建设等随路建设交通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类及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项目。三、移交验收前提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公安部行业标准,符合施工图及招投标文件等合同要求,根据《合肥市智能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要求》(附件一、二)及《合肥市标牌类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要求》(附件三)提交项目竣工自检报告。项目自检报告需经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完成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日志;监理抽检资料该项附相关图片(原材料检测、加工成品检测、安装或施划后成品检测等);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工作报告(1、项目概况该项要有工程量确数,2、监理工作概况,3、工程质量管理该项包括质量管理措施、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4、项目变更情况,5、工作总结)。相关资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但单位印章。(四)施工单位提供建设过程中项目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由设计、监理、业主及交警支队等部门审核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