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实行预防措施,避开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本办法适用于施工生产项目管理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生产、工作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二)、安全质量部是安全事故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部和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都有权向公司安全质量部检举、控告、投诉.(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分为:一般I类事故、一般II类事故、一般III类事故。一般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 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 3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I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1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III类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能够应急处置的施工安全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 项目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当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