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乡旅游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XXX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XXXXXXX 旅游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就 XXX 旅游开发项目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名称XXX 旅游开发项目二、项目地址XXXXXXXXXXXXXXX三、合作方式XXX 旅游开发项目 ,由 XXXX 公司投资建设,独资经营 。XXXXXXX 协助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事宜,并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保障。四、 项目内容以旅游开发,荒山绿化为主体。拟建餐饮住宿房屋 XXX 平方米,凉亭、蒙古包 X 个,建鱼塘、生态采摘园、生态养殖场各一处,开发域内环形交错道和蹬山阶梯路,并配套旅游功能设施,集休闲避暑、生态观光、生态餐饮于一体。建设周期 XXX 年,X年 X 月-X 年 X 月。项目估计总投资 X 万元人民币。五、效益分析该项目开发运营后,估计年观光游客可达 X 万人次,按每人次消费 X 元计算,年收入可达 X 万元,估计可实现利润 X 万元,三年后可回收全部投资。六、约定示范条款为便于操作,本示范条款中政府简称为甲方,被招商公司简称为乙方。1、国家利益至上、公共利益优先条款。甲方为执行国家法律、产业政策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序良俗之需要,或认为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有悖国家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2、兜底条款。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不一致的,或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有国家法律政策修改调整的,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之规定.3、反不正当抗辩条款.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义务并不构成甲方依法对乙方相关行为实施监管职能的消减或灭失,亦不能成为乙方针对甲方履行政府职能行为而消极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的理由.4、反延迟履行条款。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的义务,未能达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或未能根据约定的时间进度要求进行投资建设,迟延投产、达产或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计划内容的,甲方应当相应地缩减为乙方提供的各项政策及优惠支持比例,也可直接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另行招商。5、反恶意套惠条款。甲方拟提供给乙方的包括土地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内的各项项目优惠条件,是基于乙方对本项目的所涉内容中有关乙方资信、信誉、财力等商业条件和履约能力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且不存在重大遗漏、隐瞒和误导而做出的,且此等作出是以乙方能够全面实现本合同目的为先决条件,亦是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披露信息有瑕疵而影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