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社会体育权的环境法保护摘要
公民社会体育权实现与环境保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环境是公民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民社会体育权益实现的逻辑前提,同时公民社会体育活动也是损害自然环境的风险因素之一
公众的社会体育权呈现多层次特征,环境法对公民社会体育权的保护可以从体育发展权、体育健康权以及体育自由权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关键词:社会体育权;体育发展权;体育健康权;体育自由权体育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活动,对于提升民众身体素质、提高民众幸福感、保障民众心理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体育活动的类型进行划分,大众体育一般分为竞技体育、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其中开展竞技体育的活动主体一般是运动员,体育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取竞技利益或供群众娱乐观赏;学校体育的主体一般是在校师生,体育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开展体育教育
以上两种体育活动类型主体范围有限,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源配置一般相对充足,保障该体育活动得以开展的主体往往是公共部门,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等,因此,此两种体育类型对于公民而言具有公益性特征
而社会体育是以社会全体成员为对象的一项群众性活动,普通公民开展社会体育运动不以公共部门提供特定资源为必要前提,而较多地以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与环境要素为基础,活动过程一般根据个体自身意愿完成,因此,社会体育一般属于公民私益的范畴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体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在我国,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依然把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体育发展的重点,学校体育因其受到教育体制与政策的保障也发展较快,而社会体育需求却一直得不到满足,其原因在于社会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私益性特征
在缺乏公共部门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投入的情况下,公民开展社会体育利益的实现容易受到外在客观条件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因素之一即为社会体育活动所依赖之最重要介质———环境
实际上,公民环境利益与社会体育利益均是公民自身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