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技术管理制度相关搜索:设计院, 技术管理, 制度, 建筑, 勘察cz 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技术管理制度JSGLZD 001—2024编制部门:总师室批准部门:总师室施行日期:10-05—01滁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印发2024 年 3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 1第三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 1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 ———————— 1第五章 工程勘察管理­ -——————----—--—————-—————- 1第六章 工程设计管理­­; —————--—-———-——-————--——-— 1第七章 技术资料管理­­; -—-—-—-—————-——-—-—————-—- 1第八章 外出学习调研管理———————-—-————-—---——— 1第一章 总 则一、 为了加强对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院技术管理制度.二、 我院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三、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四、 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五、 鼓舞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纳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六、 本制度未详之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由总师室进行解释或修改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一、 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院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越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二、 我院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在我院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我院,不得受聘于其它任何单位,未经我院受聘,不得以我院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三、 我院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程主持人应为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对于工程勘察,若工程主持人为非注册人员,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核或审定人员中必须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