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拍 卖 合 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委 托 拍 卖 合 同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委托人 (甲方) 拍卖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标的(一)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如实填写标的的质量和瑕疵〔详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附件 1)〕
(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见《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附件 2)〕
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拍卖前乙方应将已知或应知拍卖标的的权属、质量和瑕疵如实告知竞买人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一)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见附件 1)
(二)保留价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鉴定、评估(一)拍卖标的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鉴定
1、由乙方自行鉴定
2、委托其他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 甲 方承担
(二)拍卖标的需要评估的,由 甲 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由 甲 方承担
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 拍卖标的的保管(一)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拍卖标的交给乙方,双方清点后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二)保管地点: 标的由甲方负责保管
(三)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 /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
制定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展示(一)乙方应于拍卖会进行日前 3 日展示拍卖标的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前将拍卖标的状况制作清单、图片和实物小样等封样资料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一)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