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重点及依据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查的法规基准为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HAF10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并采纳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配套安全导则。检查重点内容包括:一、厂址选址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性;在分析此次日本地震海啸造成福岛核电站泄露事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厂址区域主要极端自然事件的特点特别是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次生灾害,对核设施选址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宜性进行安全评估与复核,评估重点为核电厂厂址的防洪设计基准和抗震设计基准。复核评估依据的法规标准,包括现行核安全法规标准同时参照新修订(尚未正式出版)和 IAEA 最新标准: 《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HAF101(含修订版及 IAEA 相关文件)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含修订版及 IAEA 相关文件)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含修订版及 IAEA 相关文件)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含修订版及IAEA 相关文件)二、 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1、关于设计基准洪水位的复核根据《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HAF101)(1991 版及待出版的修订版)“5 危险性监测":“必须在核设施的整个寿期内,对可能危害设施的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以及与核设施有关的人口统计、气象和水文条件进行监测。该监测必须在建造开始着手实施并一直持续到退役。"根 据 《 滨 海 核 电 厂 厂 址 设 计 基 准 洪 水 的 确 定 》(HAD101/09)的“1。1 总则”要求:“滨海厂址的设计基准洪水是一个核电厂设计应经受的洪水。它是下列洪水类型中最严重的:(1)可能最大风暴潮引起的洪水;(2)可能最大海啸引起的洪水(假如存在时);(3)可能最大假潮引起的洪水(假如存在时);(4)由上述(1)~(3)项严重事件的组合所引起的洪水.风浪的作用必须单独地考虑或者与上述洪水组合在一起考虑。对于上述这些情况的每一种都要考虑一个偏于保守的高的基准水位,并且要估量可能存在的潮汐、海平面异常现象以及湖泊水位和河流水位的变化.”根 据 《 滨 河 核 电 厂 厂 址 设 计 基 准 洪 水 的 确 定 》(HAD101/08)中“7。4 厂址处的直接降雨"要求:“对于直接在厂址范围内降落的可能最大降雨必须调查其可能在厂区产生的最严重的排水负荷,并必须在厂区排水系统的设计中予以考虑。厂区的排水系统,应按此雨量来设计,使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