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用工社会保险费检查研究摘要
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一直是一个社会难题
本文以税务部门在征缴及检查社会保险费中遇到的问题为出发点,重点研究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社保费缴纳情况检查时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社保费检查;法律依据税务稽查人员在对劳务派遣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检查时,发现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普遍存在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责任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无论是用工方还是劳务派遣方都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统筹的情况
劳务派遣企业以用工单位未拨付社会保险费相关款项为由认为其没有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用工单位认为,被派遣人员并非我企业员工,而是派遣单位员工,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费
税务稽查人员虽发现了问题,但却对这种情况下能否可以对劳务派遣企业补征社会保险统筹费和加收滞纳金产生疑问,担心可能产生行政风险
为此对以下几方面问题做如下法律分析,以助于税务稽查依法治税,利于相关企业提高纳费配合度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目前,劳务派遣出现的问题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的规定上存在矛盾之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两个规定一个说用人单位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另一个说派遣单位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
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目的是让受雇佣者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哪个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就应该按着哪个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一原则来确定缴纳主体才是最合适的
第1页共5页这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