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法律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老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法律规范》(GB 50099-202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 131 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进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 152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进展规划
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法律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 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开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 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开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育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 12 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 50 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