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1001170015930952190233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9“ 号):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 2024 〕 21 号)( http://www
cn/html/zcfg/zcfgk/pxjnjd/33813
html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 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
办公用房至少 20 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