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时间:2024-12-25 11:08:00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法律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根据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