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星钢铁厂人身损害事故管理规定(讨论版)1、目的:为加强我厂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管理,杜绝习惯性违章,有效遏制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炼钢厂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或由于本厂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引起的人身损害事故,以及安全险肇事故
3、术语:险肇事故:事故已发生或未遂事故,极易造成人身损害的称为险肇事故工伤:在工作时间内所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称为工伤事故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及周围员工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实行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罚不放过
4、具体内容:4
1 事故报告及分析4
损害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通知班组长、调度、车间主任、调度长等有关领导,调度长必须立即转告安全主管和公司领导,对重大事故要派人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1 险肇事故、微伤和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填写“事故分析报告单”,除留存外应分送总经办、责任部门各一份,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
2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损害程度、经过、概况以电话或口头逐级上报,事故单位负责保护现场,以便调查
3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尽全力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进展和扩大
4 所有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把事故经过、原因、责任仔细查清,并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改进措施和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 事故的处罚 4
1 险肇事故: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重大险肇事故考核责任人 500—1000,重大险肇事故考核部门 2000 元
2 轻伤(休息 15 天以上 30 天一下)每发生一起,属于自我防范意识差导致的,对责任者处罚(中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