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加强校园管理,更加公平合理地利用好学校房产资源,切实为广阔教职工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管理的各校区内住房和校外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包括(1)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指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供教职工一定期限租住的住房,包括学校周转房部分。(2)个人产权住房(以下简称“产权房”):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住房,包括个人依法购买的、产权属于个人的校区内住房。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属地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合理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调整机制;稳定公租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学校成套公租房若向教职工出售,按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基价出售。第四条 国资处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第五条 教职工住宅区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物业管理,在实行社会物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根据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第二章 产权房管理第六条 产权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第七条 严禁在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及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严禁在住房内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第八条 产权房闲置的,可在校内出租出借。产权人负有管理的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产权人承担由出租出借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学校为教职工提供产权房出租出借校内信息平台,出租出借人可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 号)和苏教房办(1998)14 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产权房不得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教职工间进行交易.符合学校引进人才需要的,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可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给学校.第十条 产权房交易程序.(一)申请。售房人到国资处填写《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审核。国资处根据学校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列入出售房源。(三)公布。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