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施工场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 7 月 2 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法律规范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施工场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施工场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第四条 省级文明施工场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施工场地审定委员会进行.第五条 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二)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 20000 平方米以上;(三) 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 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五) 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 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施工场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施工场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第八条 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申报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举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但一个施工场地只能申报一次.第九条 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 55%、35%、l0%, 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