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12 月 17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 年 4 月 1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4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 年 3 月 28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 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进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 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由高速交警机构负责实施,其治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