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12 月 17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 年 4 月 1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4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 年 3 月 28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0 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进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