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9 号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2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