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地 铁 农 民 工 管 理 办 法(2014年2 月1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所涉及承包商( 以下简称参建单位) 及分包商雇用的所有农民工。第三条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有权对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向各参建单位提出农民工管理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做好农民工工作。第四条 由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建立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沈阳地铁农民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是农民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民工生产生活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农民工管理办公室. 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确认农民工身份并登记造册、督促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调解劳资纠纷等。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农民工管理办公室要在农民工工作两周内到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暂住证并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应及时采集、登记与参建单位及分包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各参建单位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的流动人员.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优" 、“评先”过程中为农民工制造条件.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共同探究在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中积极进展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新路子。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管理工作,尊重其人格和劳动成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尊重农民工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第九条 本办法应作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必要条款,是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时与项目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标明的双方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