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进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 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仔细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 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 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信号: 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