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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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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审核一、刑事强制措施审核(一)刑事拘留1.收案。办案单位拟对实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2.审核。刑事案件审核民警收案后要立即予以审核,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的 7 种情形之一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对呈请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未经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呈请决定拘留。3.签发.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刑事拘留的,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填写《拘留证》。4.解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07 条、第 141 条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或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刑事拘留审批表》,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将其立即释放。其中对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转其他处理。(二)取保候审1.收案。办案单位对拟呈请取保候审的,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写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实行的保证方式,连同案卷、办案单位的集体讨论意见、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2.审核。(1)对直接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推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阻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4)审核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4 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范围。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残、自伤躲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5)对使用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第 54 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5 条、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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