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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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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规划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安源区规划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制度,从具有法律专业教育,对行政法、规划法、行诉法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确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对象。确定专职律师条件为:(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关领域具有 5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讨论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为我局重大行政政策和牵头起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二)参加我局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三)协助我局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四)参加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论证;(五)为我局依法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六)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调解案件的代理工作;(七)协助我局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八)办理我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仔细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第五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参加有关事项的调查,讨论;(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三)猎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四)出具法律意见。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宣传、招揽或办理与本局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加的和局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本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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