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拆阅 1、对收到的信访函件,应当当日拆封,当日阅看完毕。 对电子邮件,要责成专人办理。 2、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笼、邮票、邮戳的完整,并妥善保管随函件寄来的其他物品。 3、拆阅函件时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办理. 4、姓名、内容、地址不清的函件临时留存,经信访办主任审批后定期销毁。 三、登录 1、函件拆阅后,要及时逐件登录。 按以下要求办理:2、登录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信访人姓名、住址、是否属联名信及联名人数;②所反映问题的发生地和管辖地、问题类型、反映的意愿和要求;③被揭发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级别;④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⑤上级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以及中院领导的具体办理意见。 3、摘录信件内容要详细准确,能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够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4、函件登录一般应当当日登录完毕,特别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四、转送 1、自收到函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填写《函件转送单》,将函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2、函件转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 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 下列函件,一般转送基层法院办理:① 反映基层法院案件存在问题的;②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批判、建议的;③函件所反映的基本情况不清,需要基层法院了解的;④ 其他需要转送基层法院处理的情形。 3、下列函件,一般转送中院相关部门办理:① 反映中院工作人员或基层法院负责人违法违纪的,转送中院纪检组。 ②反映案件审限情况的,转送中院相关业务庭;③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转送立案庭;④其它需要中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4、除直接转送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部门的函件外,其他函件由中院信访办主任批阅,根据规定办理。 五、交办 1、以下信访事项,向相关单位交办:①中央有关机关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交办的;②省级有关机关如省委、省人大、省高院等交办的;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有关领导交办的;④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2、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向办理单位送发交办函。 交办函要全面、准确、具体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 3、交办函根据下列程序制作:① 起草交办函。 ②信访办主任批阅交办函。 ③主管院长签发交办函。 4、交办函发出后,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 5、《交办函》和《信访事项交办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 六、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