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其中水源地保护更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水源管理处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结合我省、州、市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战方案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严格按照“预防为主,规范建设,一地一策,一抓到底,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管辖**保护区饮用地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我水源地由两个取水口,以取水口为圆心、500m为半径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 3000m 的汇水区域,陆域面积为以山脊线为界,最远距水库左岸约 3400m,另外还包括取水口到净水厂 13km 输水管两侧向外延伸 20m 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设定为准保护区。第五条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及《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规定,确保各级保护区内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第六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位置设宣传警示牌和保护标志,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栅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警示牌和保护标志。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一切与供水无关及可能引起污染的水上活动;(二)一级保护区内停泊及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沙;(四)放牧、养蜂等人为经营活动;(五)向水体排放污水;(六)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七)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