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 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进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进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进展的讨论,深化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关键词】 引渡制度 存在不足 完善建议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 1992 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 20 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 (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进展较快,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化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 1993 年开始,截至 2024年 3 月,我国已与 67 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 122 项,104 项已生效.其中签署引渡条约 39 项,30 项生效。[3]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 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二)死刑不引渡的问题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4]这种不引渡的依据是受到死刑判处或执行的可能性,而非某类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罪行。死刑不引渡是伴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而逐步形成和进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