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
保险人(Insurer)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大多数为法人组织 承担相应的责任 拥有权利 股份公司&合作社2
投保人(Applicant)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 有行为能力的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索赔的时候回核定 避开赌博(二)关系人l
被保险人(Insured)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
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 (三)中介人 不算合同主体 但对合同订立履行起到推动作用l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外贸公司,航空公司,外汇银行都可)业务代理(多为兼业代理完成)&理赔代理&检验代理(事故现场的查勘)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3
保险公估人(Surveyor or Adjuster)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1
责任、利益(四)保险责任l
保障的风险(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