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前 言为加强稽查制度建设,明确稽查实施内容,法律规范稽查人员行为。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关区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旨在让海关稽查人员在常规稽查实施过程中得到一种简便明确、易于操作的工作指引.海关稽查人员对企业实施常规稽查时应根据据本《指引》开展稽查.常规稽查指引一、常规稽查的特点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以监督和法律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标,以例行检查和全面“体检”为基本特征,有计划地对被稽查人一定期限或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作业方式。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根据“属地管理”要求,以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为主,相关海关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业务支持。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依据监管任务要求、企业信用等级、风险高低、规模大小等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稽查作业。二、常规稽查适用范围直属海关负责组织制订对高信用企业的常规稽查计划,每年度应当对关区不少于三分一的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确保每 3 年完成一次对所有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的全覆盖。直属海关应当在每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HZ2024)将本季度拟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名单报总署稽查司备案。直属海关应当以下列高信用企业作为当年度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一)超过 2 年未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二)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三)存在行业性走私违法风险、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四)其他需要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对高信用企业常规稽查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为 3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相关时段可以不纳入常规稽查时间范围;(一)企业管理类别上调为高信用企业之日前;(二)同一企业正在实施或已经办结的验证稽查作业,与常规稽查时间范围重叠的部分;(三)被稽查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并经海关认可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时间范围。对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稽查组原则上应当将稽查时间范围内所有进出口业务纳入稽查业务范围.对同一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以往稽查或核查作业对同一事实已经审查过的,或通关监管环节已经实施过查验或专业审单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可以不纳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