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 GB50057—2024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9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24 年 7 月 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