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 GB50057—2024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9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24 年 7 月 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的资质、资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 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