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 绿地第九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 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法律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第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法律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别用地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