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三章 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 接案第二节 出庭准备第三节 法庭调查第四节 法庭辩论第五节 休庭后工作第六节 二审代理职责第七节 卷宗管理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加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第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别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讨论,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 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 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 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 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
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 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